生态环境部修订环评分级审批目录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时间:2019年03月01日
生态环境部今日印发了公告,修订《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出台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对围绕中心、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现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实施近4年来,简政放权取得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审批数量大幅减少,地方承接能力不断增强,审批时间不断缩减,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强化。调整环评审批权限,既是此前改革的一项成果,也是进一步深化环评改革的必要举措。
《目录》修订期间,生态环境部对2015版目录实施效果进行了跟踪评估,遵循改革导向、转变职能,措施成熟、影响可控,管理规范、易于承接,统一管理、实现打通的原则,减少国家层面微观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对规划环评开展较为深入、不涉及重大污染排放、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较为成熟、影响范围可控或者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适度下放,同步推动实现环评相关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
《目录》下放的9类项目包括运输机场、不跨省铁路、集装箱专用码头、稀土矿山开发、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一部分防洪治涝工程、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和卫生项目。结合机构调整,将海洋油气田、大规模围填海等海洋工程4类项目纳入《名录》统一管理,推动实现管理职能的打通和管理事项的整合。同时对煤炭、核与辐射等个别项目的具体表述进行修改,不涉及审批权限变化。
修改后的《目录》保留了新建炼油等化工石化项目、跨省铁路等交通运输项目、部分水电站等能源项目,以及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仍由生态环境部审批环评文件,统筹做好审批服务和严格准入。公告同时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承接能力,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指导,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狠抓事中事后监管,采取不断完善环评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利用大数据和智能化手段开展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发布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等措施,确保审批权限调整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接得住、管得好,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