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印发实施意见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落地
作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作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年04月19日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落实落地,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巩固提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深化数据成果应用,加快推进排污许可与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及数据衔接融合,转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构建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要持续提高排污许可工作质量。规范管理工作流程,规范排污许可办理流程,依法依规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吊销等工作程序,巩固提高核发质量。对发现问题的排污单位,责令其立即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固定污染源底单更新。对2020年以来新增及已纳入排污许可特殊情形的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比对核实,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要督促落实排污管理要求。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对于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安装并运行在线监测设施的,应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落实台账记录要求,指导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规范记录企业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关键信息。落实执行报告要求,以年度执行报告为重点,对提交率、内容完整性、重点行业数据准确性进行检查,督促排污单位按时依规提交。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的原则,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要强化执法监管。科学制定检查计划,制定排污许可证后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各级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执法手册、守法宣传手册等指导性材料。创新执法监管方式,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技术手段,采取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测数据、企业执行报告、台账记录等非现场检查手段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监管效率。强化依证执法监管,重点针对持证排污情况、填报内容与生产实际一致性情况及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强化监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不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按时提交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进行查处并曝光。
《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制度衔接与数据应用。衔接环境管理制度,将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落实到排污单位。扣紧环评、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执法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健全数据移交与问题反馈工作机制。开展“三监”联动(即监管、监测、监督)基础性工作,发挥监测、执法“管落实”作用。实现数据融合统一,组织开展火电、造纸、水处理等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工作。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作为总量减排数据上报依据。服务环境要素管理,结合水、大气、海洋、固体废物、农村(畜禽养殖)等环境要素管理需求,分类形成排污许可要素信息清单,为环境要素管理提供固定源基础数据。
《实施意见》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环评、总量管准入,许可、标准管排污,监测、执法管落实,统计、考核管效果”的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大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投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队伍建设,组建排污许可专家库、智囊团。要深化对企帮扶,加强与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简化排污许可办理流程。积极开展“送法入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排污许可条例》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解读政策文件,提高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度。推动社会公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