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作者: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时间:2021年06月11日
各市生态环境局、教育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4日
山东省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噪声扰民问题,按照省直机关工委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安排,结合开展党史学习主题教育活动,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噪声扰民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和部门联动工作体系,提高环境噪声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通过部门履职、企业担责、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突出问题,营造安静、舒适、文明的生活环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等要求,重点开展工业、建筑施工、交通和社会生活领域噪声扰民专项整治。
(一)工业噪声扰民整治。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扰民排查,建立重点噪声源排放企业清单,督促企业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夜间生产时间,落实噪声自行监测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严控城区范围内高噪声排放项目审批,从源头减少噪声排放。强化监督执法,以群众投诉反映问题为重点,采取昼查夜巡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性监测,依法查处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
(二)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整治。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夜间施工工地管理台账,严厉查处未经审批的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扰民现象。推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或群众反复投诉的在建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规范建筑施工夜间审批流程,审批文件要明确夜间具体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持续时间和减震降噪措施等内容,严格落实夜间施工审批公告制度(各市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有特殊规定的,以当地规定为准)。强化重点时段噪声管控,针对夏季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增多现象,加大夜查力度。探索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居民沟通协调,推动建设(施工)单位与周边社区开展共建活动,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交通噪声扰民整治。规范机动车鸣笛管理,依法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进行路段、时间,设置禁鸣标志,通过路查、巡查、电子抓拍等多种形式落实管制措施。对噪声超标的旧车,要安装降噪装置,必要时进行淘汰、更新。加强道路降噪治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应当对敏感区域、重点区域和路段,采取安装声屏障等有效措施,控制沿途环境噪声污染,减轻交通运输噪声影响。加强机场周边区域噪声污染防治,通过优化航线、调整飞行程序等多种方式控制噪声排放,推动建设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四)社会生活噪声扰民整治。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开展广场舞、健身活动、露天KTV或网络直播等社会生活噪声排查,重点摸排辖区内存在噪声扰民问题的公园、广场等,就场地位置、活动时间、噪声投诉和噪声控制措施等形成管理台账,属地执法部门应对组织参与者进行引导教育,鼓励通过设置市民公约、定向音箱、噪声自动监测显示屏等方式,控制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附近的公园、广场夜间噪声排放。强化商业活动噪声治理,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执法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做好减震降噪措施,依法查处噪声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居民生活噪声管理,推动执法部门、社区街道、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共同参与居民生活噪声管理,针对午间和夜间因从事装饰装修、家庭娱乐、饲养动物等产生噪声扰民行为,鼓励制定居民公约或文明管理规约;对经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无效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指导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做好晨间、午间广播音量控制,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2021年6月底前)。制定噪声扰民专项整治方案,逐级分解整治任务。在中、高考等重要考试期间,对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针对夏季中、高考和夏季夜间噪声扰民频发时段,通过六五环境日、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和渠道,积极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群众形成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营造浓厚整治氛围。以群众信访投诉为线索,相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排查,锁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至9月)。各市各部门针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四个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或清单,对不具备立即整治条件、整治周期长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制定整改方案,对噪声扰民问题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治理的要依法查处。各市相关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检验整治效果,每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报送至上级对口部门,同时汇总至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于每月15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各部门于6月10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联络人。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10月起)。各市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于10月底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后报送省直机关工委。逐步建立健全联合监管长效工作机制,鼓励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文明创建活动,持续巩固提升整治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噪声污染扰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良好的声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明显提高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人民群众的需要呈现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特点。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二)着力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各市各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职责,着力破解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性障碍,将噪声污染防治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共同做好噪声扰民整治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优势,强化沟通协调,推进基层自治,促进各部门紧密配合,推动形成协调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三)深入推进“接诉即办”化解扰民问题。各市各部门要把专项整治作为开展党史学习主题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在开展日常整治的基础上,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按职责分工,归口受理群众信访举报,确保及时受理与快速办理紧密衔接。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通过群众呼声发现工作薄弱环节,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四)持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介绍噪声危害和噪声污染防治知识。发挥投诉热线、媒体平台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变被动整治为主动治理,营造“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氛围,推动实现噪声污染社会共治。